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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4-06 | 點閱數: 34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年 3月 15日府政預字第 1100337066 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38日生效。

三、目前定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後,已能介接保險公司取得上開應申報保險內容,惟其他非屬定期申報種類之申報義務人(如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建請依保險契約內容或自行向投保公司取得應申報保險內容資訊後再行填寫,以免申報錯誤。

四、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如附件 4-填表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