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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訪客 - 人事室 | 2025-04-14 | 點閱數: 25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7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5-04-11 | 點閱數: 177
一、按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 1 項)。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第 2 項)。」 二、兩岸戶政制度差異極大,相關法制用語亦有所不同。前開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使用不得「設有戶籍」之用詞,係以我國法定用語來指涉國人赴陸轉換身分為中共公民之整體概念。鑒於法...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25-04-09 | 點閱數: 12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3 月 2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908 號書函辦理。 二、近期媒體報導臺北市某高級中學教師接受中國中央電視台採訪,引發社會各界對教育中立之關注。為維護教育專業與中立原則,請加強督導所屬學校及教師,確實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辦理。 三、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 1 條、第 2 條所定,培養學生成為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落實教育中立,不應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25-03-27 | 點閱數: 114
為促進及維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教育局業於 114 年 3 月 13 日與諮商輔導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及上善心理治療所)簽約(後續如有其他受託單位將另行通知),相關諮商服務事項詳如附件檔案,歡迎同仁下載運用。
訪客 - 人事室 | 2025-01-08 | 點閱數: 140
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爰辦理廉政宣導,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錄報備。
訪客 - 人事室 | 2024-12-20 | 點閱數: 16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已於 113 年 12 月 13 日上線,檢附操作手冊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24-11-25 | 點閱數: 165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如遇有疑似職場霸凌事件,請即刻向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人事室反映,並請單位主管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訪客 - 人事室 | 2024-09-30 | 點閱數: 196
1.轉知教育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第 58 條、第 62 條條文勘誤表、第 9 條、第 58 條、第 62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 2.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6001690A 號函辦理。
訪客 - 人事室 | 2024-09-12 | 點閱數: 206
訪客 - 人事室 | 2024-09-06 | 點閱數: 203
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爰規劃旨揭廉政宣導活動,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遇有具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邀約或關切事件等,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之人員登錄報備。